(一)若因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应积极补充侦查,全面收集新证据,之后可再次提请批捕或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推动案件进入后续诉讼程序。
(二)若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予批捕,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使案件终结。不过被害人若不服,可通过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