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在该环节对方会将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并与自己交换,从而了解对方证据情况。
(二)在庭审阶段的法庭调查时,对方会对自己的证据进行出示和说明,借此了解对方证据。
(三)收到传票后,联系主审法官询问是否有证据交换安排,或请求查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