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他人损害,一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责,能证明无质量缺陷除外,有其他责任人可追偿;因特定人原因致倒塌则由其担责,被侵权人可协商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时,通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他们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就无需担责。并且在其赔偿后,若有其他责任人,可向这些责任人追偿。而要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倒塌并造成他人损害,就由这些特定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实际情况中,被侵权人首先要确定侵权主体,收集好相关损害证据,先尝试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类似问题,对法律适用和维权流程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