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如果通过商标代理提交的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视为申请人收到的日期。
但是,由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国际局通知的确切日期一般较难判断,在实践中,商评委接受以国际局通知日起15日默认为邮寄送达收到日。商标驳回复审 重新申请因此,国际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一般可以按照国际局通知日起三十日计算。如果申请人的实际收到日晚于国际局通知日后的三十日,则须提供国际局通知送达日期的相应证据,如国际局邮寄的信封原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邮局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