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需严格遵守法定的办案期限。公安机关要在正常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若需延长应按规定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二)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要及时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在相应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更要提高效率。
(三)当事人及其家属可及时了解案件进展,若发现办案机关超期办案,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