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人员,在判断是否为“多次盗窃”时,要严格依据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这一标准,同时不能仅看盗窃次数,还需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像判断是否基于同一概括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地点连续对多人多户盗窃等。
(二)对于可能涉及多次盗窃的行为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偶尔实施多次小额盗窃,可积极争取从宽处理,主动配合调查等。
(三)对于公众,要了解多次盗窃的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