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受案刑事案件,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应及时立案并按规定传唤嫌疑人。
(二)传唤时要确保是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选择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讯问,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三)严格遵守传唤时间规定,一般不超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