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表演者,要留存表演的相关证据,如表演视频、合同等,遇到他人未经许可直播等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并与侵权方沟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加强对制品的管理和保护,在制品上标注版权信息。发现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售卖等侵权情况,先收集侵权证据,向侵权方发出停止侵权的通知,若不停止可起诉。
(三)广播组织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未经许可转播等侵权行为,采取技术手段防止侵权,同时准备好相关节目播出的证据,以便在维权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