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诈骗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且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若符合此条件,是认定单位诈骗的重要前提。
(二)确认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或主要用于单位经营等活动,这有助于明确诈骗行为与单位的关联性。
(三)统计单位通过诈骗手段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此确定诈骗数额。
(四)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参考当地对于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