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无效婚姻情况,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不用签协议解除,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
(二)若是可撤销婚姻,像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要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方式,确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支付和探视权等内容,且协议需双方自愿,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