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需看是否同时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三个条件。
(二)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从是否明知无还款能力大量透支、肆意挥霍资金、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判断。
(三)确定恶意透支数额,要依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数额认定等也有相应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