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负主责且投保交强险,己方应及时联系对方保险公司,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己方损失先行赔偿。超出部分,若对方有商业三者险,由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若没有,则让对方用个人财产按责任比例赔偿。
(二)若对方只有交强险且赔偿额度不够,要求对方用个人财产赔偿超出部分。若对方提出协商用己方保险理赔,在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的情况下可考虑,之后由己方保险公司向对方代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