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且无权利瑕疵,转让方通常不再有基于该债权的诉权,此时应尊重受让方取得的债权。
(二)当债权转让合同存在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对价等争议时,转让方可基于转让合同起诉受让方,维护自身在合同中的权益。
(三)若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原债权未有效转移,转让方可作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
(四)转让方对转让债权保留了部分权利,可就保留部分权利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条规定明确了债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为判断转让方是否有权起诉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