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可与抚养人协商,要求将抚养权回归自己,因为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二)若父母无力抚养或已死亡,抚养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可继续履行抚养责任。
(三)若存在收养关系,需确认收养是否合法。若合法,抚养权归养父母;若不合法,可通过法律途径重新确定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