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多人起诉同一被告人且均为普通债权时,要关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尽量先让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以争取优先受偿权。
(二)若存在担保物权,债权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担保物权,凭借担保物权就担保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要及时申请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