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明确罚没财物的收缴、保管和上缴流程,安排专人负责监督,防止财物被私分。
(二)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认识,使其了解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设立举报机制,鼓励内部人员和公众对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款即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