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自身主体资格,确认对原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否则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二)要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超出该期限会被裁定驳回。
(三)提起诉讼前,仔细审查原生效裁判、调解书是否真的损害自身民事权益,若内容正确无损害则诉求会被判决驳回。
(四)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原裁判、调解书存在错误,以支持自己的诉求,不然会被判决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