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实际借款数额的证据,转账记录是资金交付的有力证明。
(二)区分情况举证:借条金额大于转账金额时,出借人要对差额部分交付举证,如提供取款记录、在场证人证明现金交付;借条金额小于转账金额时,借款人需证明多出部分不是借款,如证明是还款、赠与等。
(三)协商解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确定实际借款金额并达成一致。
(四)诉讼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借款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