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准则计量。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量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量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受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出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