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时不知款项为电诈所得:应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若符合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或登记这些条件,通常可保有交易财物,但要做好返还对应款项的准备。
(二)明知款项来源违法仍交易:交易行为可能无效,要返还对方交付的财物,会面临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财物。还可能被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会担刑事责任,需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