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生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工作,主动提供现场情况、证人信息等证据,助于准确认定。
(二)若被怀疑肇事逃逸但确实不知事故发生而离开现场,要收集能证明自身不知情的证据,像行车记录仪视频、自身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若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复核,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