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收集共同生活时长、彩礼花费等相关证据,如共同生活的照片、消费记录等,以此与对方协商降低返还比例,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返还比例。
(二)若已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要准备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如低保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在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但因同居五年符合共同生活条件,返还比例可能较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