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身权益,应尽快收集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债权等相关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合同之诉。
(二)当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第三人与合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第三人要收集合同一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相关证据,同样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