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应合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
(二)要妥善使用透支资金,不可肆意挥霍,保证资金能用于合理用途以便按时还款。
(三)若透支后出现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况,不要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应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计划。
(四)不要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来逃避还款责任。
(五)严禁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有效催收”等认定也有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