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遇到欠款不还情况,应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胜诉判决,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若债务人有能力执行判决却拒不执行,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在强制执行阶段,债权人要留意债务人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以及是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限制消费令等,若有此类情况及时向法院反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