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盗窃行为,先判断盗窃财物价值是否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若达到此标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追诉。
(二)若财物价值未达上述标准,但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诉。
(三)了解所在地区省级高级法院、检察院确定的本地区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若当地有特殊标准,以当地标准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应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