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若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明确约定,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实现担保物权。
(二)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要是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要先通过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
(三)要是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