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领证后已共同生活,通常不用退还彩礼三金,可与对方沟通说明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纠纷。
(二)若双方虽领证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方请求返还时,收受方应配合退还,避免引发法律诉讼。
(三)若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收受方应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