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被害人未提起刑事自诉前,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诚恳道歉,说明退还财产的意愿并及时退还,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使其不再追究。
(二)若被害人已提起刑事自诉,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强调退还财产的情节,以争取从轻处罚。
(三)可以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退还财产的时间、方式等,以便在量刑时能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悔罪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