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应确保补偿的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按照实际票据支付,注意票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二)若受害人无法提供票据,全责方要配合法院根据就医路程、交通方式等具体案情确定合理的交通费数额。短距离就医按公共交通费用算,长距离或紧急就医参考合理打车费用。
(三)若受害人去外地就医,全责方需承担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