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慎用信用卡各类违法行为。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时,要控制金额在五千元以下,避免达到立案标准。
(二)正确对待恶意透支。持卡人不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进行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若有透支,在接到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通知后,要在三个月内归还欠款,同时要确保欠款金额加上之前透支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三)了解恶意透支数额界定。知晓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避免在还款时因概念混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