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鉴定时间规则
按照不同损伤情况确定鉴定时间,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伤后就做鉴定;以损伤并发症为主要依据的,等伤情稳定后鉴定;涉及容貌损害或神经系统损伤的,损伤90日后鉴定,特殊情况可先出鉴定意见并说明后遗症,必要时复检补充鉴定。
(二)及时报案并获取委托书
遭遇打架受伤,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三)到指定机构鉴定
凭借公安机关开具的委托书,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