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时,若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要意识到可能面临相应法律后果,及时停止违法活动并主动配合调查。
(二)当此类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要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争取从轻处理。
(三)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需做好承担严重法律责任的准备,如实交代情况。
(四)对于恶意透支情况,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在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要尽快还款,避免被认定为犯罪。
(五)当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五百万元以上,要尽快筹集资金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