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等要加强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升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能力,确保准确高效地开展侦查工作。
(二)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省级以上检察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决定,保证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三)检察院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避免出现侦查工作中的漏洞和重复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