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若对方不签离婚协议,另一方诉讼离婚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准备起诉材料。起诉时要准备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起诉状要写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配合法院调解与审判。法院受理后会调解,若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准予离婚情形,调解无效时法院会判离。若第一次未判离,原告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判离可能性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