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盗窃金额在3000元以下但达到一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
(二)若盗窃金额未达一千元以上,但存在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或为违法犯罪携带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器械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情形,同样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