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联系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明确案件所处阶段,如侦查、审查起诉等,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二)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要理解可能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等因素导致调查时间长。
(三)若已移送审查起诉,可联系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
(四)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时会通知立案。
(五)嫌疑人委托律师跟进案件,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渠道及时掌握情况,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