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保留处理事故、维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凭证,像打车发票、公共交通票据。若没有票据,按通常合理交通方式及费用标准主张。
(二)协商索赔:和对方及保险公司沟通,说明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产生交通费用,要求其承担。协商一致后,对方或保险公司会按约定赔偿。
(三)诉讼维权:协商不成,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费用凭证等证据,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