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未正式离婚时,先和对方沟通协商,表明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尝试和平解决。
(二)协商不成,可找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三)若处于诉讼离婚程序,可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四)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对象是拒不协助的个人和单位,并非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