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内容。
(二)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四)自发放回执单次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反悔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可撤回申请。
(五)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