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未批捕也未释放的理由,了解具体情况。
(二)若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不成立,可向其上级部门申诉,促使上级部门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因为检察院有法律监督职责,会监督公安机关的行为,若发现违法会要求其纠正。
(四)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能够通过合法途径与相关部门沟通,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