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申请阶段,夫妻双方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必要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要求,避免因材料问题耽误申请。
(二)进入离婚冷静期,双方可充分沟通,理性思考离婚决定。若有反悔想法,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务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提前规划好时间,避免错过期限导致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