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起诉离婚,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分居协议等。
(二)在诉讼期间,若双方关系未改善且无和好意愿与行动,可保留相关沟通记录等作为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三)原告要尽可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以增加法院判离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