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父母失踪,孩子抚养权按顺序确定监护人,先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再是兄、姐,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若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
(三)若失踪父母重新出现,可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