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理论认识,组织专家学者和司法人员共同研讨,确定相对统一的着手认定理论标准,减少理论分歧。
(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上级司法机关发布典型案例,为下级司法机关在认定保险诈骗犯罪着手时提供参考,避免同案不同判。
(三)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和目的,对于复杂的保险诈骗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对法益的现实危险程度来认定着手。
(四)及时更新认定标准,根据新出现的保险诈骗模式,适时调整着手认定标准,增强其适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条虽未直接规定着手,但对犯罪预备的规定有助于区分着手与预备阶段,为准确认定保险诈骗犯罪着手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