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时,应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提供生活所需、教育资源等。
(二)兄、姐在具备负担能力且弟、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时,要履行扶养义务,关心弟、妹的成长和生活。
(三)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当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时,要给予他们生活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