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全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无需担忧房产分割问题,该房产明确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二)若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时,登记方虽可认定房产归自己,但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若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按此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