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死亡赔偿金时,需明确受诉法院所在地,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般按二十年计算。若死者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赔偿;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赔偿。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将其乘以六个月得出赔偿总额。
(三)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要先判断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通常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需保留好相关票据作为赔偿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