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应明确自身责任,在主借款人无法还款时,积极配合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拖延导致额外费用和信用受损。
(二)若主借款人违约,妻子不能以非主债务人为由拒绝还款,应按照约定承担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三)妻子履行还款义务后,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与主借款人协商分担;若属于主借款人个人债务,可要求其全额返还已偿还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