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时,要先判断其行为是否为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若不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作为善意相对人可考虑是否撤销。在和无权代理人交易时,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善意相对人也可考虑行使撤销权。
(二)若决定撤销,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应明确表达撤销的意愿,并且要确保通知送达到相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